申請案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並經申復、修正後,審查時如認定仍有不准專利事由,且該等事由係為先前審查漏未通知者或先前審查不當所造成者,其審查程序延宕之原因係歸責於審查委員,則,即使已是第二次之後的審查意見或先前已發給最後通知,審查委員仍不得發給最後通知,應發給一般的審查意見通知。

    先前審查漏未通知,通常包含下列情形:

    (1). 先前審查意見通知僅記載不符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先申請原則之不准專利事由,經再次審查後始認定不符記載要件或不具發明單一性須另外通知,屬漏未通知者。

    (2). 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中已記載暫無不准專利事由之請求項,就該等請求項之範圍內,另發現其他不准專利事由,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3). 先前審查意見認定部分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其他請求項因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進一步判斷其是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如申請人刪除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請求項後,針對先前未判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請求項,以相同引證文件得認定其不具專利新穎性或進步性,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者。

    另,先前審查不當,通常包含下列情形:

    (1). 申請人就先前審查意見僅提出申復而未修正,經審酌認為先前審查意見有所不當,惟仍有其他不准專利事由,需另外通知者。

    (2). 先前審查意見以引證文件通知不准專利事由,於申請人申復並修正請求項後,經審酌認為先前審查意見不當,亦即以該引證文件認定之不准專利事由不成立,但經重行檢索後改以其他引證文件通知不准專利事由者。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最後通知、不准專利事由

參考資料: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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