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規費修訂

1) <專利> 調降新申請案之申請規費:
●新申請案(包含PCT申請案進入日本國家階段)之申請規費由日幣15,000元調降至日幣14,000元。
●以外文提出申請之申請規費由日幣24,000元調降至日幣22,000元。
> 新的規費適用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提出之申請案。

 

2)<專利> 調降專利年費:
[日本專利法第107(1)條]
●專利年費調降約10%
> 新的費率適用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繳交的專利年費。
需注意的是,舊費率適用於繳費期限在2016年4月1日以前的專利。

 

3)<商標> 調降商標註冊規費:
[日本商標法第40(1)條]
●商標註冊規費每一類別由日幣37,600元調降至日幣28,200元(調降25%)
> 新的費率適用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繳交註冊規費的商標。
需注意的是,舊費率適用於繳費期限在2016年4月1日以前的商標。

 

4)<商標> 調降商標延展費:
[日本商標法第40(2)條]
●商標延展費由日幣48,500元調降為日幣38,800元(調降20%)
> 新的費率適用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繳交的商標延展費。
需注意的是,舊費率適用於繳費期限在2016年4月1日以前的商標。

 


II. 程序要求修訂

1) <專利> 外國申請人於審查意見答辯期限內(含)申請延期:
[日本專利法第5(1)條]
●修訂前:每次可申請延期一個月,最多延期三個月。
●修訂後:第一次申請可延期最少兩個月,若有需要可提出第二次申請再延期最多一個月。
●規費:每次申請規費為日幣2,100元。
> 新的規定適用於答辯期限(審查意見寄出日期後三個月內)在2016年4月1日以後(含)之申請案;及第一次申請延期後到期日在2016年4月1日以後(含)之申請案。

(注意) 新的規定不適用於審判階段(含拒絕查定階段)。拒絕查定或審判階段每次可申請延期一個月,最多延期三個月。

 

2)<專利> [外國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含)針對審查意見提出答辯的補救措施:
[日本專利法第5(3)條;施行細則第4-bis(5)(ii), 4(6)]
●未能於期限內(含)進行答辯(或提出延期申請),仍可於原期限起兩個月內以較高的規費提出延期兩個月的申請。
●規費:日幣51,000元
●申請補救措施無需理由。
●無法再次進行延期。
> 若已依前項規定(II-1)於期限內(含)提出延期申請,則本項補救措施不適用。
(例如,若申請人已申請延期兩個月,而未於延期的期限前(含)提出延期一個月的申請,則不能申請本項補救措施。)
> 新的規定只適用於原答辯期限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過期之申請案。

(注意) 新的規定不適用於審判階段(含拒絕查定階段)的延期申請。

 

3)<商標> [外國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含)針對審查意見進行答辯的補救措施:
[日本商標法第77(1)條;施行細則第22(1)條]
●未能於期限內(含)進行答辯(或提出延期申請),仍可於原期限起兩個月內以較高的規費提出延期兩個月的申請。
●規費:日幣4,200元
●申請補救措施無需理由。
●無法再次進行延期。
> 即使已於原期限內(含)提出過延期申請,仍可於延期的期限到期後提出補救措施申請。
> 新的規定適用於原期限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過期的商標。

(注意) 新的規定不適用於審判階段答辯。

 

4)<商標> 未於商標註冊繳費期限內(含)繳交註冊費的補救措施:
[日本商標法第41(3)條;施行細則第18(5)條]
●若未能於期限內(核准通知寄出日期30日內)繳交註冊費,可於過期兩個月內連同額外的規費繳交註冊費。
●規費:日幣4,200元
●無需理由。
> 新的規定適用於2016年4月1日以後(含)過期的商標註冊費。

 

5)<專利> 變更提交以外文提出申請的日文翻譯的期限:
[日本專利法第36-bis(2)]
●以外文提出申請的日文翻譯提交期限變更為優先權日起1年4個月以內。
(修訂前:優先權日起1年2個月以內)
> 新的規定適用於在2016年4月1日以後(含)以外文提出申請的專利案。

 

6)<專利> 刪除以外文提出申請的外文種類限制:
[日本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5-quater]
●修訂前:只能以英文提出申請。
●修訂後:可以任何選定的語言提出申請。
> 新的規定適用於在2016年4月1日以後(含)以外文提出申請的專利案。

 

 

翻譯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07


注:本文由日本Yamaguchi & Associates 授權翻譯刊載。

關鍵字:日本、專利法、商標法、修訂、規費、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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