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用:

  台灣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第117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具有可合法警告,及避免於因行使專利權而於專利權遭撤銷時的賠償責任的功能。

  中國專利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10章「專利權評價報告」第1節「引言」第3段:「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員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因此,專利權評價報告在中國主要作為侵權糾紛時的證據。
  同時,台灣的專利技術報告及中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都不能作為准駁的依據。若要確認專利權是否有效,在台灣需提出舉發,在中國則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2. 時機及資格:

  台灣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第6項規定:「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因此,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皆可提出申請。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條第1款規定:「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60條規定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10章第2.2節「請求人資格」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其中,利害關係人是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例如專利實施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請求人不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其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屬於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請求人可以是部分專利權人。」
  因此,實用新型經公告後即可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申請。但申請人的資格僅限於專利權人和利害關係人,且其利害關係人又僅限定為有權根據專利法第6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因此,可提出申請的資格限制相當嚴格。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08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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