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討論到台灣專利以外文本進行申請的注意事項後,本文將會特別針對外文本誤譯之訂正的相關規定稍做討論。

 

通常,若被審查委員判定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申請人將可提出「訂正申請書」透過『誤譯之訂正』進行修改。與「一般修正」須參照中文本有所不同,此階段的『誤譯之訂正』須參照的對象為外文本。

 

此處所稱的『誤譯之訂正』通常指得是翻譯過程的錯誤,例如(1)語詞翻譯錯誤者或者(2)語句翻譯錯誤者。若非屬這兩種情況的時,則不能適用誤譯訂正,應依據一般修正進行修正。此外,申請人提出訂正申請書須符合以下的規定:

 

訂正對象

訂正申請書須載明的事項

訂正說明書者

  1. 中文本訂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行數
  2. 訂正理由
  3. 對應外文本之頁數、段落編號、行數

訂正申請專利範圍者

  1. 訂正之請求項
  2. 訂正理由
  3. 對應外文本之請求項項號

訂正圖式者

  1. 訂正之圖號
  2. 訂正理由
  3. 對應外文本之圖號

訂正理由中須檢附佐證之必要資料,例如具有公信力之中外字典或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相關資料等(審查基準第8章)。

 

『誤譯之訂正』除了須注意不能超出外文本的範圍以外,尚須注意在「最後通知」以及取得專利權後的訂正的規定稍有不同。由於誤譯之訂正非屬專利法43條第4 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故最後通知時,專利申請範圍不能訂正,僅能針對說明書內容進行訂正。而取得專利權後,申請人雖然可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但除了須滿足不超出外文本揭露的範圍的規定以外,還須滿足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定

 

為了方便理解,整理簡單表格如下:

 

通知時間點

訂正規定

審查意見之前/

收到審查意見後

  1. 訂正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

最後通知

  1. 僅能訂正說明書

取得專利權後

  1. 不得超出外文本揭露範圍
  2. 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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