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到申請人將各國文件轉譯成中文需要一定的作業時間,為了避免作業時間延宕而無法盡早取得申請日,我國專利申請實務上允許申請人先行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1],並於指定期限內補正中文本的方式進行申請。

 

然而,雖可以外文本進行申請,但日後審查以及修正都以中文譯本(下稱中文本)為主,外文本遞交後將不會進行任何修正[2]若對外文本進行修正也不生任何效力。中文本也不應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範圍[3]

 

一般而言,除非於審查過程發現中文本內容語意不明、不合理或與通常知識不符,不然審查委員不會主動的比對中文本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判斷上會審查是否中文本的內容有明確的記載於外文本或者讓從業人員可以直接從外文本無歧異可以理解跟推知[4]

 

進一步而言,我國規定上並非要求申請人必須逐字逐句將外文本翻譯,實務上中文本可以依據外文本的內容、從業人員的基本知識潤飾調整中文本。通常會被指出超出範圍的情況有(1)缺少部份技術特徵;或者(2)缺乏部份限定條件。[5]前者例如外文申請書中有ABC三個元件,而中文本僅記載AB兩個元件。後者例如外文本記載” heat-resistant rubber而翻譯時,僅譯成橡膠,缺少了耐熱的限定條件,亦會被認為超出範圍。

 

若被判定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申請人將可提出「訂正申請書」透過『誤譯之訂正』進行修改。與「一般修正」須參照中文本有所不同,此階段的『誤譯之訂正』須參照的對象為外文本。關於『誤譯之訂正』的申請跟審查將會另文介紹,將不再此處繼續討論。

 

最後整理了我國外文本申請時須注意的形式要件以及語言種類,以供讀者參考。

 

外文本的形式要件

外文說明書、至少一請求項及必要之圖式

外文本語言種類

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1]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2] 我國專利法第44條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3] 我國專利法第44條規定,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4] 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係指中文本記載之事項係外文本已明確記載者,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外文本記載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審查基準2-8-3)。

 

[5]此處舉的例子參照審查基準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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