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接受申請的次數及其結果

  根據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第149條:「是否可以針對一新型專利提出多次技術報告申請?」

  其答案為:「依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在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得向智慧局申請技術報告。因此,任何人認有需要均可申請,並無次數限制。如有人針對同一新型再申請技術報告,智慧局在製作第2份技術報告時,先前第1份技術報告已檢索且比對過之資料部分,不會再進行比對。但如因檢索期間不同(例如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比對之任何公開資料或因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書,以致比對之基礎與第1次不同時,會就先前未比對之資料再進行比對。除此以外,原則上不會作不同之認定。」

  另於第2條答案的第二部分指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82條規定:新型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因此當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業經撤銷確定者,因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已無技術報告製作之標的,故其技術報告申請將不予受理;但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雖經審定舉發成立,尚繫屬行政救濟階段者,於撤銷確定前,仍受理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若受理後,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始被撤銷確定者,將終止製作技術報告並退還申請規費。」

  因此,台灣的新型技術報告,在新型被撤銷確定前,可接受申請的次數無限制。但若未發現新的未經比對的資料,則只會有1份結果。

  若發現新的未經比對的資料,則可能會有1份以上的不同結果。

  此外,若該新型專利因更正而導致比對的基礎與第1份不同,也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依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7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10章第2.1節「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中規定:「針對下列情形提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已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3)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10章第2.3節「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中規定:「(2) 請求書中應當指明專利權評價報告所針對的文本。所述文本應當是與授權公告一併公布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文件,或者是由生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實查決定維持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如果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文本是由生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文件,請求人應當在請求書中指明相關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號。」

  因此,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在該實用新型已被宣告全部無效或者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之前,可接受申請的次數亦無限制。而評價報告的結果,針對同一文本只會有一份結果。若該實用新型專利經歷過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而仍存在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則可針對該部分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產生另一份結果。


  綜合上述討論,台灣新型技術報告可能因不同的文本及不同的證據而產生不同的結果,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則只會因文本的差異而有不同的結果。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14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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