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是否有答辯或其他救濟機會

  根據台灣經濟部知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第6條的答案中表示:「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就其案件無拘束機關之效力,僅作為新型專利權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故申請人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依法不能提起行政救濟。」

  另於第10條的答案中表示:

  「一、對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逐項比對後,依引用文獻之計載,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儘速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完成寄發前(實務作業約1個月),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

  二、專利權人依『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內容提出說明者,對於其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除非比對基礎有變動,例如變更引用文獻或有准予更正之情事,將不在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因此,台灣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能提起行政救濟。但若全部請求項被判斷不具新穎性及(或)進步性要件時,會收到「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而有進行答辯或更正的機會。

  此外,在先前的討論中提到若新型專利因更正而導致比對的基礎與第1份不同,也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若所得到的第1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結果不滿意,仍可透過更正的程序改變比對的基礎,再另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10章「專利權評價報告」第1節「引言」第3段後半:「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另外,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10章第6.1節「可更正的內容」:「(3)法律適用明顯錯誤;(4)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第6.2節「更正程序的啟動」:「(2)請求人請求啟動:請求人認為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後兩個月內提出更正請求。提出更正請求的,應當以意見陳述書的形式書面提出,寫明需要更正的內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專利文件。」

  因此,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若上述「可更正的內容」中存在明顯錯誤,可在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後兩個月內提出更正請求,也可算是一種答辯的形式。

  但其更正的審查由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部門成立組長、主核員和參核員組成的三人複核組,作出原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審查員和審核員不參加複核組。因此,形式上與發明的複審程序較為接近。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14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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