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申請權,指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得讓與或繼承,惟不得作為質權之標的。取得專利申請權,才能作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

  二、專利申請權人

  取得專利申請權,才能作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包括之態樣如下:

  (1).發明人:

  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即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之人。

  (2).受讓人:

  發明人可以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受讓取得專利申請權者,可具名申請專利。

  (3).繼承人:

  指發明人死亡後,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該專利申請權之人。 

  (4).雇用人:

  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 

  (5).出資人: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得約定專利申請權屬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

  三、以下人員不得成為專利申請人

  (1).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

  按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間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以避免藉職務之便而有抄襲他人發明或創作之情形。

  (2).不符合互惠原則之外國人:
  
  按專利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關鍵字: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人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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