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必須「以本人名義」為之,且必須表明有為本人代理之意思。

  二、代理人的資格

  具有代理人資格之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三、委託代理人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自行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共同申請專利時,該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仍應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此時則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外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及辦事處,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提出專利申請時,如以其在台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得不委任代理人。

  應委任代理人而未委任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四、代理人之人數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人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所謂「代理人不得逾3人」,是以申請書所記載之代理人為準。

  五、變更代理人地址

  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載明新地址申請變更。變更代理人地址限以通案方式辦理,無須指明特定專利案號,經准予變更者,其效力及於該代理人所有受任之專利案件。

  代理人得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代理人所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地址如有更動,因代收人僅有代為收受文件之權限,應由代理人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六、變更代理人

  依契約自由原則,申請人得隨時變更代理人。惟變更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七、解任代理人

  申請人解任代理人,應由申請人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
  代理人終止委任關係而消滅其代理權,代理人除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表示解任其代理外,尚須同時表明業已向申請人終止委任契約,其原代理權已因委任關係終止而消滅,始准予備查。

  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事實上已無法為申請人為意思表示,其與申請人間代理關係已消滅,申請人必須主動函知專利專責機關,另行委任代理人或自行辦理。

 

 

關鍵字:專利代理人

參考資料: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代理人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