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鼓勵創作,促進產業利用發展,必須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對其發明創作享有競爭上之優勢,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這就是專利權。專利申請案經過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符合可專利性之要件,由國家授予有一定期限之排他權利,即所謂「排他權」,其意涵在於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專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權,因專利權屬於無形存在之權利,非一般有體財產,故稱為無體財產權。專利權具有經濟上、商業上之利益與價值,得為讓與、繼承或設定質權之標的。

  二、發明專利權之權利,其區分為:

  (1).物品專利權:

  物品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2).方法專利權:

  方法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之權。

  三、實施發明的專利權,亦包括有三種情況:

  (1).專利權人自行實施,也就是專利權人自行使用自己 的設備及技術製造專利物,或將其方法專利自己在製造中應用。

  (2).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即自己不實施,利用授權契約,授權他人實施。

  (3).專利權人將專利權讓與他人實施。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權主體並未異動,讓與則為專利權主體發生變動。

  四、發明專利權的權利範圍

  解讀發明專利權之權利範圍時,係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其保護客體不若有形財產具體可見,因此必須以法律對其範圍進行界定,如果專利權保護範圍不夠明確,任由權利人自行主張,有糾紛時再到法院去解決,將使公眾無法預知從事何種生產、銷售才是合法的行為,將會影響交易的秩序。

 

關鍵字:專利權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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