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概念.jpg

 

前面稍微介紹了「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概念以後,本篇將會開始討論擬制喪失新穎性的一些形式要件以及注意事項。若發現審查意見並沒有依循此些規定的話,就可以據此跟審查委員爭執先前技術不能使用,作為答辯的手段之一。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形式要件。

 

符合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規定至少須滿足以下形式條件:

  1. 前申請案需要公告或公開在後申請案的申請日後。
  2. 前申請案於審查時須已經公告或公開。
  3. 前後申請案為不同申請人不同日申請[註1]
  4. 前申請案跟後申請案皆須是我國提出申請的申請
  5. 若後申請案為設計案,比對的前申請案也須為設計案。

 

拿到引證資料的時候,初步可以先檢查是否有針對新穎性核駁,然後再檢查是否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情況。若符合上述的情況的話,再進一步的檢視審查意見的內容。

 

接著,可以再進一步的審閱,引證資料的內容也分成可作為先前技術使用跟不能作為先前技術使用。

 

引證案中可以作為先前技術使用的部份:

  1. 先申請案的說明書、專利範圍以及圖式,但不包含優先權文件內容。
  2. 即便先申請案後續有刪除、更正或撤回,其刪除、更正或撤回部份因已公開過,仍可視為先前技術使用

 

引證案中不可作為先前技術使用的部份:

  1. 若先申請案的內容不明確或不充分,則不可以作為引證資料。
  2. 若先申請案有主張國內優先權,被主張的基礎案撤回的情況,僅記載於基礎案的技術內容不能作為引證資料。

 

接下來筆者會依序介紹一些引證案適格的相關專利資訊以及一些常見國家對於擬制新穎性的規定與我國的差異,敬請期待。

 

 

 

 [註1]

若是同一申請人的話,就會落入重複授予專利權的情況。可參考我國專利法第3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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