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新型專利在審查階段,僅會判斷形式審查要件,而不判斷實體審查要件。換言之,在審查階段並不會判斷新型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因此只要申請人提出的新型專利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型式要件,便可取得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申請案需要符合的形式要件如下:

  1.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是否具有單一性。

  5.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據專利法第104條的規定,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然而在新型的專利形式審查中,並不會判斷申請之新型專利是否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換言之,即便新型申請案的內容不符合自然法則,亦可通過新型的形式審查,並取得新型專利。

  然而新型專利不符合自然法則,仍可作為舉發的事由。只要任何人認為新型專利並非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便可以此一事由對該新型專利提出舉發。

  新型的修正及更正的原則基本上與發明沒有太大的差異,然而新型專利僅採形式審查制度,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並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准予專利。因此,新型專利的更正案,同樣只採形式審查。然而在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若經他人提起舉發事件,而申請人依據舉發內容對新型專利提出修正時,則需要連同舉發案的內容改以實體審查的方式進行判斷。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新型2.形式要件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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