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第104條規定了,「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依據上述的規定,材料或方法並不符合新型的形式要件,因此並不能取得新型專利。然而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的內容來看,台灣對於材料及方法是否能取得新型專利的規定相當寬鬆。

  在審查基準中提出了幾種包括材料或方法的新型申請案內容:

  [態樣一]

  1.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態樣二]

  1.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部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其特徵在於: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10 至25 分鐘,浸泡後置入烤箱中烘乾。

  [態樣三]

  1.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

  呈波浪狀,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態樣一及二是以兩段式撰寫的請求項,其中前言的部份描述了形狀或構造,此外態樣一及二的主要特徵分別在於材料--「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及方法--「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10 至25 分鐘,浸泡後置入烤箱中烘乾」。在審查基準中指出,在解讀以二段式方式撰寫之請求項時,應以整體觀之。由於上述兩種態樣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且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特徵,因此態樣一及二應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三之請求項的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且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雖然態樣三的技術特徵除形狀外又涉及材料之改良,但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由上述三種態樣來看,台灣之新型專利的請求項只要包括構造的描述,即便請求項的主要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仍可符合的形式要件,並取得新型專利。換言之,在撰寫材料或方法相關的新型申請案時,只要巧妙的安排請求項的內容,使得請求項的內容非直接描述材料或方法,便可符合新型專利的型式要件。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新型;2.材料;3.方法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新型 材料 方法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