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授權,仍指專利權人同意他人實施其所取得的專利權,專利權人將因授權而取得對價利益。就專利權人而言,其可以透過授權來擴大其所有之專利權在商品或技術市場之競爭力,甚而有時透過彼此間的相互授權取得衍生的利益。就被授權人而言,其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可節省龐大研發費用,而著重於其專長部分,如生產效能、行銷等,以獲取最大之經濟利益。因此,專利授權基本上對於社會的經濟發展而言,係具有正面的意義。

  二、專利授權之態樣

  (1).專屬授權:

  專利權人將專利權授權被授權人後,被授權人為唯一可實施專利權之人,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權以及向第三人授權。

  (2).非專屬授權:

  專利權人將專利權授權被授權人後,被授權人並非唯一實施專利權之人,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權以及向第三人授權。

  三、專利授權之登記

  就專利法第62條規定,當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非經向專利專則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依專利法實行細則第65條規定,申請專利權授權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授權登記者,其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

  (2).申請授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3).申請授權塗銷登記者,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但因授權期間屆滿而消滅者,免予檢附。

  四、結論

  專利法只賦予專利權人就其發明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權。被授權人雖然已經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但在實施專利發明時,如依相關法令應取得上市許可或禁止為特定行為或無可避免會侵害到他人的專利權時,仍然應遵守相關規範或另外取得他人的授權,始能合法實施。


關鍵字:專利授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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