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申請原則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由於專利權具有專有排他性,因此一項發明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為了排除重複專利的情形,因此設定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兩個以上專利申請案時,無論是不是同日申請,也不管是不是同一申請人,只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在此,首先需先定義何謂「相同發明」。

  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5.2.1節「相同發明」之規定:「相同發明,指二個以上先、後申請案或二個以上同日申請之申請案間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相同;亦即,二個以上申請案間任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或新型相同者。」

  因此,判斷是否為相同發明的要件,在於兩個發明是否包含相同的申請專利範圍。


  二、擬制喪失新穎性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由於設立專利法的目,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請參閱我國專利法第1條),因此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的專利權利,以鼓勵公開其發明,使公眾能利用其發明的技術。

  對於已揭露於說明書或圖式,但未納入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內容,可視為申請人公開給公眾自由利用的技術,並無授予專利的必要,因此設定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制度。

  當然,同一申請人的情形已於專利法第23條後段予以排除。因此,若該申請人於先申請案公開前,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但未納入申請專利範圍的部分另案提出申請,將不會受到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的影響。


  三、結論
  由於先申請原則只針對相同的申請專利範圍,而擬制喪失新穎性則包含先申請案的說明書及圖式,兩者涵蓋的範圍並不相同,因此,先申請原則並不能規範到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情事。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1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先申請原則、擬制喪失新穎性、相同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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