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發明的專利申請後,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在提出實體審查後,專利專責機關將指定承審之審查委員,以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前案檢索、技術比對以及各項專利要件之審查。

  當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認有不准專利事由時,專利專責機關在作出核駁審定書之前,將以審查意見通知函記載不准專利事由及其引用的專利法條,並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或修正。專利專責機關在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時,會儘可能地通知所發現的不准專利事由,然,日後再度發現其他不准專利事由時,仍可以再發給另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其不以一次為限。再者,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可以發出最後通知,以要求申請人得於原先審查基礎下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盡速克服不准專利之事由,而達到迅速審結的效果。當審查結束後,將發出審定書以決定是否給予專利核准。

  上述的不准專利事由,目前我國專利法係採取「負面表列」方式,將不准專利事由表列在專利法第46條第1項之條文中,其包括:不符發明定義、不具產業利用性、不具新穎性、不具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法定不予專利事由、不符記載要件、違反先申請原則、同一申請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而不依期擇一或其新型專利於發明專利審定前已不存在,違反發明單一性、分割後之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及改請後之發明申請案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等規定。

  是以,我國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實體審查,主要係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有無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1項所表列的不准專利之各種情事為主。若專利專責機關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後,認定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1項所列不准專利事由之情事者,即可依法作出不准專利之審定;反之,經審查無違反專利法第46條第1項所列不准專利事由之情事者,應遵照專利法第47條規定,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實體審查、不准專利事由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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