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時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即受雇人是否有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並取得專利權。這個問題的判斷標準在於,此一發明為職務上或非職務之發明。

  所謂「職務發明」,是指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且提出申請的發明內容為受雇人被指派的工作範圍。若符合上述的要件,該發明便會被定義為職務上的發明,依據專利法第7條的規定,該職務上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為了保障受雇人,專利法亦規定了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然而何謂適當之報酬,專利法並未詳細規定。若依據專利法逐條釋意來看,適當的報酬是由市場機制及雙方當事人決定,如兩方有爭執,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此外若是由出資人出資委外設計時,則由於出資人與委外設計者之間並不存在僱傭關係,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歸屬應依雙方契約約定,若契約未約定者,則屬於發明人,也就是委外設計人。為了保障出資人,專利法亦規定了出資人可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非職務發明」是指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雖然存在僱傭關係,但受雇人提出的發明內容與本身所執行之職務並無直接或間接的關係。若符合上述的要件,則該發明將會被定義為非職務上的發明,依據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為了保障雇用人,專利法亦規定了若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完成之發明與其職務無關,但有可能使用到雇用人所擁有之資源、設備、經驗之便利。因此受雇人之研發成果若有利用到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給受雇人後實施其發明。在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以使得雇用人可判斷受雇人的發明成果是否為非職務上發明。

  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的受雇人,專利法第9條進一步規定了,即便雇用人與受雇人簽訂之契約明確規定了,即使非屬職務上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仍屬於雇用人時,該契約中關於非職務上發明之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的約定無效。換言之不管雇用人與受雇人的契約內容為何,非職務上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仍屬於受雇人。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職務發明;2.非職務發明;3.受雇人;4.雇用人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法逐條釋意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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