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案被提起舉發時,應就舉發聲明中所載的每一請求項分別作成審定。舉發經審定後,若全部請求項舉發不成立或部分請求項舉發不成立者,該全部請求項或部分請求項之專利權應予維持。經審定舉發不成立者,任何人(不包含專利權人)再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對於同一專利權(其係指同一請求項之專利權而言)提起舉發將產生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換言之,任何人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對於同一專利權再次提起舉發之情事者,將不再重複審查。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

  舉發聲明中所載之請求項,舉發事由及證據所構成之爭點經審查不成立者,任何人以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再為舉發,均無再為審查之必要,其目的不僅可防止反覆舉發、重覆審查的情況,且亦可避免爭點之認定結果前後不一致之矛盾。上述「同一證據」,係指證據實質內容相同,不論其形式是否相同,而「同一事實」,係指待證事實之實質內容相同,不論其形式是否相同。

  三、一事不再理之判斷時點

  有無一事不再理之情形,係以後舉發案提起當下(如後舉發案之舉發日期),前舉發案是否已審定。例如後舉發案提起時,前舉發案針對同一請求項經審定舉發不成立者,則後舉發案適用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惟若後舉發案提起時,前舉發案未審定,嗣後審定舉發不成立者,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將不適用。再者,後舉發案提起時而前舉發案仍未審定之情事雖不適用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然,仍應注意同一爭點不應有審定不一致之情形。

  四、一事不再理之處理

  審查時,應先檢視先前已審定之舉發案,就聲明範圍內之每一請求項逐一判斷是否有一事不再理之情形。若前舉發案中就相同請求項所主張之事實、證據與後舉發案相同,且該前舉發案經審定該些請求項不成立者,應檢附該前舉發案之審定書影本,就同一請求項以適用一事不再理為由審定「舉發駁回」。


關鍵字:舉發、一事不再理

參考資料: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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