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取得專利權而發生排他之效力。為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專利法係設立有「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藉公眾之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公告後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可以正確無誤。舉發之提起常源於專利侵權之糾紛,當事人可以藉由專利舉發程序,請求撤銷專利權,以避免專利侵權訴訟。

  二、法定舉發事由

  系爭專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1). 共有專利申請權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

  (2). 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者。

  (3).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4). 不符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定義。

  (5). 違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要件。

  (6). 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7). 發明或新型之說明書的記載違反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之要件;設計之說明書及圖式的記載違反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之要件。

  (8). 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違反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之要件。

  (9). 違反先申請原則。

  (10).發明或新型之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1).於本法第32 條102 年6 月13 日生效施行前,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並於嗣後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12).於本法第32 條102 年6 月13 日生效施行後,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於申請時未聲明而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13).於本法第32 條102 年6 月13 日生效施行後,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而其發明及新型專利權同時並存者。

  (14).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15).違反衍生設計申請日之限制,或與原設計必須近似之要件。

  (16).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7).申請階段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8).公告後之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9).發明或新型之分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分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0).發明或新型之改請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設計之改請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三、非法定舉發事由

  當舉發事由只包含有非屬上述第二項所列舉出之情事者,例如: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優惠期(新穎性、進步性之例外)、單一性等等非法定舉發事由,專利專責機關應作出舉發駁回之審定。


關鍵字:舉發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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