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無效審判請求
若已註冊的專利(patent)或新型(utility model)有違反新穎性、進步性、或先申請原則等情事,任何人得於該專利或新型獲准公告後6個月內向韓國智慧財產權法院(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KIPT)提出無效審判之請求(專利法第132條之2)

* 本系統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註冊之專利或新型。

◆ 依職權修改之處置
(現行) 若提交不接受依職權修改之申復理由,則該依職權修改視為無效,專利或新型依修改前註冊。
(修訂) 若提交不接受依職權修改之申復理由,則核准通知視為無效(專利法第66條之2)。

* 此修訂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作出之依職權修改。

◆ 依職權再審查系統
若審查員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後註冊前,發現重大缺陷,審查員可依職權撤回核准決定,並重新審查該專利申請案(專利法第66條之3)。

* 此系統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核准之專利申請案。

◆ 縮短提出實體審查申請的時間
提出實體審查申請的期間,由申請日後5年縮短為申請日後3年,藉以加速確定專利權(專利法第59條)。

* 此修訂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

◆ 延長合法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的期間
最近的修法取消了專利法第35條所規定的排除條款,其規定為若專利因被非專利申請權人取得而撤銷確定,由合法專利申請權人所提出之後續申請案,視為在被撤銷專利案之申請日提出;但若後續申請案之申請日超過先申請案之公告日兩年,則不適用。

* 此修訂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註冊之專利。

◆ 引入專利權轉移請求
合法專利權人可於一韓國法庭前請求將非法專利權人所持有之專利權進行轉移,無排除期間限制(專利法第99條之2等條)。

* 此修訂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註冊之專利案。

◆ 指示提供其他管轄區域之審查結果
當審查員審查一主張有巴黎公約國家申請案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案時,審查員可指示申請人提供其他國家審查時引用之技術文件(專利法第63條之3)。

* 此修訂適用於優先權日在2017年3月1日以後(含)之專利申請案。

◆ 接受國際優先權申請案之文件
允許接受國際優先權申請案之文件(專利法第216條)。

* 此修訂適於用申請日在2017年3月1日以後(含),依專利法第55(1)條作為優先權文件之申請案。

◆ 訴訟雙方當事人請求程序中止
訴訟雙方當事人可向法庭請求中止侵權訴訟程序,直到無效審判或更正程序確定。

* 此修訂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生效。

◆ 延長PCT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韓文譯本之期限
國際申請日在2015年1月1日以後(含)之PCT申請案,當進入南韓之國家階段時,可依申請延長31個月提交韓文翻譯版之期限至最早優先權日起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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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5


注:本文由韓國NAM & NAM 授權翻譯刊載。

關鍵字:韓國、專利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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