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的討論中可知,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以及實質上的要件,再加上後申請案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其主張之國內優先權即可成立。

  此外,專利法第30條第1項明確規範國內優先權之主張只限於發明或新型,設計專利則不在國內優先權的適用範圍。

  由於國內優先權制度主要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專利。因此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只要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先申請案申請時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所記載的發明相同,或可獲得直接或隱含的支撐,其國內優先權之主張即可成立。

  因後申請案與先申請案可視為相同發明的認定條件較為寬鬆,在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型態上可衍生出多種態樣的運用。以下概略分類進行討論。

  一、主張複數個國內優先權

  專利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因此,於一後申請案中,可同時主張多個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形成複數優先權狀態。

  例如,假設有一先申請案1,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A發明之技術;一先申請案2,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B發明之技術。一後申請案可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分別記載A發明之技術及B發明之技術,並同時主張先申請案1及先申請案2之國內優先權。此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亦即先申請案1及先申請案2中,最早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後申請案之申請日12個月。

  此外,由於後申請案中同時包含有A發明之技術及B發明之技術,因此,A發明之技術及B發明之技術應以符合發明單一性之技術為較佳。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7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複數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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