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個先申請案被多個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七章第2.2節「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中程序審查應注意之事項之規定:「(2)同一先申請案被2個以上之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則有一發明二申請之虞,申請人可敘明並非一發明二申請,如未敘明者,將通知申請人申復,屆期未申復者,仍續行後續程序,是否有一發明二申請之情事,將留待實體審查時審認。」

  在符合一發明一申請的原則之下,一個先申請案被多個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態樣可能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假設申請人於一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A發明之技術及B發明之技術,而後因某種需求提出後申請案1,於其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A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另提出後申請案2,於其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B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如此,即符合一先申請案被多個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且未違反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

  (二)假設申請人於一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A發明之技術,並於說明書或圖式中額外記載了B發明之技術,而後因某種需求提出後申請案1,於其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A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另提出後申請案2,於其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B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此一情形亦符合一先申請案被多個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且未違反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

  當然,前述兩種情形雖然都未違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但在後申請案1及後申請案2提出申請時,仍應敘明並非一發明二申請,於程序及形式上較為完備。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7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一發明一申請、一發明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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