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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續前篇之討論,並請參照下圖之主要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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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後申請案需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以內提出申請,並聲明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經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於其申請日後15個月視為撤回。

  其中日期的精確算法,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七章第2.3節「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間」規定:「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間為12個月,自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一申請案中主張二以上之先申請案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


  1. 先申請案方面

  就先申請案之狀態而言,需注意的時間尚包含有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第5款規定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份確定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第6款規定先申請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依我國目前發明申請案的審理情形,通常需超過一年才會有初步的審查結果出來,因此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影響不大。不過,雖然很少會有因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而造成不能被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情形發生,但發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仍應加以注意。

  較需注意的是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由於我國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通常於6-8個月即可獲准專利。因此,若先申請案為新型申請案,應特別注意先申請案之審查情形,若已收到新型核准通知,則應於領證費繳費截止日前提出後請案之申請,並主張該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

  至於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七章第2.2節「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中,程序審查應注意之事項規定:「(5)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者,該申請案即不復存在,不得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至若申請人於主張之國內優先權受理後,其先申請案始撤回、拋棄或不受理者,不影響國內優先權之效果。」因此,只需在先申請案撤回、拋棄或不受理確定之前完成後申請案之申請,並主張該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即可。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8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時限、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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