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之討論,仍請參照下圖之主要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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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後申請案方面

  就後申請案之狀態而言,需注意的時間尚包含有專利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15個月後,不得撤回優先權之主張;專利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後申請案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5個月以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國內優先權之主張。

  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七章第2.2節「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中,程序審查應注意之事項規定:「(6)被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自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重複審查。所謂視為撤回,即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時,即不存在。此種法定視為撤回之情形,無須發函通知或處分,於法定期間屆至即生法律效果。」

  因此,先申請案一旦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其審查程序將會停止,且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時即視為撤回而不存在。

  為求程序的穩定性,申請人若欲撤回後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之主張,須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5個月以內申請撤回。而撤回後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主張之後,先申請案視為撤回的條件已經消失,因此將回復其審查之程序。

  若於先申請案之申請日逾15個月後申請撤回國內優先權之主張,則因先申請案已視為撤回而不存在,無法回復先申請案之相關程序,因此撤回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不會被接受。

  此外,若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5個月以內撤回後申請案,則主張國內優先權之主體已經消失,因此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也視為同時撤回,先申請案將可回復審查程序。

  若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15個月以後才撤回後申請案,則因先申請案已視為撤回而不存在,無法再行回復,將會形成先申請案與後申請案一併消失的情形。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8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時限、撤回、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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