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之討論,仍請參照下圖之主要時間軸:

 

9852.png

 

 

  二、主張國內優先權之額外時限

  在先前數篇的討論中,已分別就主張國內優先權應注意的各項法定期限進行討論與分析,以下將就法定期限以外的額外時限進行討論。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七章第2.2節「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中,程序審查應注意之事項規定:「(7)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5個月視為撤回前,雖仍繫屬於專利專責機關,然實質上已為後申請案所取代,且不再續行審查程序,惟基於保護先申請案之利益,在不影響作為優先權先申請案適法性之前提下,於後申請案審定前,得辦理分割申請或變更代理人、變更地址等變更事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539號判決參照)。」

  依前述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申請人於一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分別記載一A發明之技術及一B發明之技術,然後於該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以內提出一後申請案,於該後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A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

  依國內優先權之設計精神,先申請案將於申請日後滿15個月時視為撤回,由後申請案完全取代先申請案而存續。然而,就上述案例的情況而言,後申請案並未完全取代先申請案。先申請案中的B發明之技術將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滿15個月時視為撤回而不存在,如此將造成申請人權益上的損失。

  若依先前法定期間的討論,較佳的補救方式為在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內另提一後申請案2,於該後申請案2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該B發明之技術,並主張該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令該B發明之技術可存續而續行審查。

  若錯失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法定期間,則可利用前述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於後申請案審定前,針對先申請案中B發明之技術提出分案申請,使B發明之技術得以存續而續行審查。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8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時限、撤回、視為撤回、分割申請、分案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