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之討論,仍請參照下圖之主要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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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張國內優先權之被動時限

  在先前數篇的討論中,不論是法定期間或是額外的時間限制,都是申請人可預期而需主動進行關注的問題。以下將就申請人無法預期而被動發生的情形進行討論。

  關於國內優先權之主張,只要於後申請案提出申請時,符合法規上的形式要求、時限要求以及符合聲明的要件,其國內優先權之主張即可被接受。但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要求,即後申請案是否與先申請案為相同發明,則需待後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時才能加以釐清。

  因形式要件的確認時間與實質要件的確認時間差異的問題,將會導致以下幾種情形。

  首先,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則將被要求補件。原則上只要不會影響後申請案申請日之認定,而導致申請日超出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應不至於影響國內優先權之認定。

   其次,為形式要件確認無誤,而實體審查時也確認後申請案與先申請案為相同發明,則國內優先權之主張確認成立無誤。在此情形之下,先申請案將於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案續行審查。

  再者,為形式要件確認無誤,但實體審查時認為後申請案與先申請案並非相同發明,導致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不成立。在此情形之下,認定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不成立的時間點,將會對後續處理的程序造成重大影響。

  若審查委員認定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不成立,並通知申請人之時間點在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15個月以內,則申請人可申請撤回後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主張,形成先申請案與後申請案分別獨立存在,並分別進行審查的情形。

  若審查委員認定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不成立,並通知申請人之時間點在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已逾15個月,則依法先申請案已於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滿15個月時,視為撤回而不存在,而後申請案則因國內優先權之主張不成立,而喪失審查基準日提前的優惠。如此,兩頭皆空的情形,對申請人權益的影響相當鉅大。在此情形之下,先申請案能否因國內優先權不成立而復原,目前在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審查基準中,並未尋得相關的規範。目前本所已函請智慧財產局解釋,相信於不久的將來將會有適當的解決方案。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8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時限、撤回、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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