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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發明專利的申請後,若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且無不予公開之情事者,將會在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此一公開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了使得社會大眾得以儘早知悉專利申請案的技術內容,以避免企業活動不安定、重複研究及投資的浪費。

  然而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只是技術內容公開,並不代表申請案已取得專利權。但申請案在公開之後,一般公眾便可得知該申請案的內容,然而此時申請案並未真正取得專利權。因此若有第三人實施公開後的申請案內容,無疑將會造成申請人的損失,並使得申請案公開的制度喪失其原本的美意。

  為了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藉以鼓勵創作發明,專利法第41條規定了,在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可於公開至核准這段時間,對使用其專利的第三人請求適當的補償金,以作為專利申請人在這段期間的損失。

  具體來說專利權人必須證明,第三人明知其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並且在公告前仍就該發明繼續為商業上實施。然而在實務上可能存在舉證的困難,為此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案公開後,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其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若第三人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人的通知之後,仍在專利公告之前繼續實施該申請案的內容,申請人便可以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向第三人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依據專利法第32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將相同發明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且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採用權利接續制。因此若申請人將相同發明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則僅能於發明專利的補償金與新型專利的賠償金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此外申請人又因第1項、第2項之補償金請求權必須於公告後,始得主張,而專利公開到公告時通常需要相當之期間,故此2年請求權時效,應自核准專利公告之日起算。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公開;2.補償金;3.賠償金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法逐條釋意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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