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33條之規定: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其中,第33條第1項之規定即為一發明一申請原則之法律依據。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則為發明單一性之要求。

  原則上每一發明之技術,依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應就各發明分別提出申請,但考量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的便利,以及資源的有效運用,因此對於二個以上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之發明,若於技術上屬於一個廣義發明的概念時,可合併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進而提出發明單一性的概念。

  而事實上,若嚴格遵守一發明一申請原則,則每一發明申請案中,將只會存在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如此,除了大量增加申請案的數量,導致專利專責機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重複或類似的檢索以及審查動作,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之外,對於申請人與公眾而言,亦是額外的重大負擔。

  所謂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中定義:

  「本法第33條第2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

  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

  前項所稱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

  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有無相互關聯之判斷,不因其於不同之請求項記載或於單一請求項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而有差異。」

  其中,第1項至第3項為了定義「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分別提出了「技術上相互關聯」、「對應之技術特徵」與「特別技術特徵」的概念,並分別對新提出的概念進行解釋。第4項則規範技術上有無關聯的判斷與請求項記載的形式無關。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9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發明單一性、廣義發明概念、一發明一申請、相互關聯、特別技術特徵、對應之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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