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的討論,「對應之技術特徵」,根據專利審查基準於前述同章節中的說明:「二個以上發明即使不具相同技術特徵,但具有技術上關聯性時,即屬具有對應的技術特徵,例如一請求項為具特定形狀陰螺紋的螺帽,另一請求項為具特定形狀陽螺紋的螺栓,該等陰陽形狀之螺紋係可相互螺合者,此時得認定兩請求項中的陰、陽螺紋係對應的技術特徵。」

  在此,又提出了「具有技術上關聯性」一詞,然而對於何謂「具有技術上關聯性」並無明確定義,且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中所述「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似乎形成回圈。檢視專利審查基準之相關章節,僅得如可相互螺合的陰、陽螺紋,或者可相互卡合的凸起握持部與凹陷承座部等例示的情形。因此,這個部分應該仍存在解釋的空間。

  當判斷兩個發明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之後,可進一步判斷該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是否為特別技術特徵。

  「特別技術特徵」,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3項之定義,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而所謂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並沒有進一步的定義或解釋。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第1節「單一性之概念」中提及:「特別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係使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

  因此,所謂特別技術特徵,可視為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異之處,且此差異需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或可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

  由此觀之,判斷一申請案中不同的發明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的要件,尚需對至少一發明之技術進行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審查。若由前一步驟中選出之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無法使申請案之其中一發明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的要件,則該申請案並不符合發明單一性的要求。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9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發明單一性、廣義發明概念、一發明一申請、相互關聯、特別技術特徵、對應之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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