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質要件

  依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其中,先申請案與後申請案之實質內容需符合為相同發明之規範,其優先權之主張才能成立。

  關於「相同發明」的判所方式,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第1.4.1節「相同發明」中規定:

  「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之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基礎,而不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惟不得以優先權基礎案所載之先前技術及已聲明排除之內容為判斷的基礎。

  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與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之間若屬下列二種情事之一者,應判所為『相同發明』:

  a.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

  b.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優先權基礎案所揭露之發明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不會得知其他技術特徵者。」

  因此,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可將後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內容與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進行比對,需確保後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可在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中得到直接或隱含的支撐,其國內優先權的主張才能成立。

  三、主張國內優先權之聲明

  依我國專利法第30條第7項之規定:「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因此,後申請案申請時之聲明亦為重要的要件之一,若未於申請時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則會被視為未主張國內優先權。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5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相同發明、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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