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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語言:英語及菲語(Tagalog)

首都:馬尼拉市

面積:282,76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東濱太平洋,西臨南中國海,南接西里貝斯海與蘇祿海,北為巴士海峽,由7,107島嶼組成,分為呂宋(Luzon)、未獅耶(Visayas)及民答那峨(Mindanao)三大群島,最北島嶼距台灣南端僅52.8公里。

人口:10,600 (2014)

宗教:天主教

幣制:披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菲律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菲律賓1998年新智慧財產權法,將舊法規定商標可經由實際使用取得商標權之原則予以廢棄,改採先申請主義,即欲取得菲律賓商標權,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在先使用人(未登記或在後登記商標)要對抗在先申請人,只有可能發生在以下例外情況:1) 在先申請人以欺詐方式提出申請;或2) 在先申請人基於惡意提出申請;或3) 在先使用人之商標使用,係早於1998年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之前,受舊法保護之既有權利;或4) 該商標係著名商標。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菲律賓採用尼斯分類,菲律賓可跨類申請,也可分案申請。跨類申請須繳付額外規費。菲律賓並無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如Registered Mark或®符號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不加標示沒有罰款問題,但在侵權訴訟中,如果已註冊商標沒有標示註冊標誌,商標所有權人將無法取得損害賠償。菲律賓法律上承認®符號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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