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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

Republic of Korea 

 

語言韓語

首都首爾

面積99,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東北亞,韓半島南半部

人口51百餘萬人(2015)

宗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

幣制韓圜(wo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南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在南韓商標須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南韓商標採先申請主義。使用沒有註冊的商標並不是非法行為,但無法獲得商標法之保障。案件在正常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1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南韓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依類別數量支付額外官費。南韓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誌為宜。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及®符號。南韓法律上並未承認®符號,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韓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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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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