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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Japan

 

語言日語

首都東京

面積3778百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亞洲大陸東北岸外側,所屬各島呈弧狀分布,南北細長,綿延約三千公里。

人口12,726.3萬人(20139)

宗教神道教,佛教

幣制日圓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日本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日本商標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登記。但,即使商標未在日本進行註冊,只要是經過承認的著名商標,亦可受到保護。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日本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為計算,支付額外官費。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法律上承認 ®符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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