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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Malaysia

 

語言:馬來語為國語,英語、華語亦通行

首都:吉隆坡

面積:330,257 Square Kilometer

地理位置:由西馬(馬來半島)及東馬(沙巴,砂勞越)二部份組成。西馬北部與泰國接壤,東馬與印尼及汶萊為鄰。

人口:3,0513萬人(20157)

宗教:伊斯蘭教為法律明定國教

幣制:Ringgit(馬幣)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馬來西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馬來西亞商標採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8-2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延展。

       馬來西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可以®或「註冊商標」(Registered Trademark)文字,雖然在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但在實務上是被認可的。


 


 


 

       關於馬來西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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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 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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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 系列3:一帶一路(下)海上絲綢之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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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本所

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諮詢專線: 台北(02)2759-5585 | 新竹(03)667-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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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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