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產業上開始著重智慧型裝置的應用以及整合,因應而生如何對各種app、軟體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益發重要。筆者將會以系列文章討論台灣、中國、美國及歐洲現行對軟體專利的申請及保護,拋磚引玉希冀能夠邀請從業人事互相切磋討論。

 

首先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粗分成程式碼(著作權)以及本身的核心概念(專利權)兩個不同的客體。前者不須進行申請,後者則為本文討論的核心。進一步而言,專利申請的標的則可分為物之標的以及方法標的。

 

 

 

軟體專利標的.jpg

 

 

依據我國的專利法第21條規定[1],若含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且涉及技術手段的標的皆為適格的申請標的。從我國審查基準特別列出「電腦軟體的相關發明」的章節也可看出,我國對於軟體申請專利的態度係採開放態度。但須注意的是,為了符合專利法的定義,所申請的軟體需要具有技術功效,故其保護範圍不能僅具有執行步驟而不產生任何成果或功效[2][3]

 

然而,在撰寫軟體專利案時候仍須特別注意掌握技術性,以免落入不予申請的情況。以下稍整理我國審查基準的規定(第十二篇),標的會被認定不具有技術性,不能給予申請的情況。

1)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例如純粹為利用電腦軟體實現人為規則,實際上並沒有產生任何特殊的效果。其僅為利用電腦作為載體。

2)非技術思想者:

此種類型有「單純的資訊揭露」以及「簡單的利用電腦」兩種。前者可能為使用者介面圖形配置、一種資料格式等,此種僅為配置、格式並沒有產生額外任何功效。後者,則是單純的利用電腦做載體,產生的效果僅為電腦本身固有的效果,像是處理大量的資料、增加處理效率等等。

 

綜上,在我國軟體專利係可作為一個專利申請標的,是可以申請及保護的。但軟體專利因其特殊性,撰寫時須特別注意掌握其技術性,不要落入審查基準舉出不能被保護的類型之中。

 

 [1]

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2]

台灣審查基準

審查基準第十二篇電腦軟體的相關發明

 

當電腦程式在執行時,若產生超出程式和電腦間正常物理現象的技術功效,則解決問題之手段的整體具有技術性。所謂技術功效,係指超越程式執行時電腦內部電流電壓改變等物理效果,而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

 

[3]

智慧局Q&A

 

問:電腦軟體,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單純的電腦程式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時,不得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又如電腦程式控制之機器發明或電腦程式控制之製造方法發明,雖然亦涉及電腦程式,但其僅與已知電腦中由程式所控制之內部運作有關,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31.3.4節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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