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依照字面上的解釋,只要是出現在申請時的說明書揭露的內容,皆可在修正時增加在申請專利範圍中。

  至於中國專利申請案的修正時機,主要可以區分為兩個大類。第一大類如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所述,「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 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二大類則是如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所述,「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換言之,申請人對申請案提出修正的時機主要包括:1.提出實質審查的階段;2.收到審查意見的階段。當然不管在那個時間點提出的修正,都必須符合中國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另外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申請案的內容所提出的修正,還必須符合「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規定。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的8.2規定了,對於申請人提交的包含有並非針對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修改檔,如果其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並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權的前景,則該修改可以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經此修改的申請文件應當予以接受。對於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修改文本,審查員可以發出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並說明理由,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修改文本,同時應當指出,如果申請人再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規定,審查員將針對修改前的文本繼續審查,例如作出授權或駁回決定。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修正;2.修改;3.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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