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第23條規定了「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為了方便描述,一般會將台灣專利法第23條的內容稱為「擬制喪失新穎性」。

  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則是相對應於台灣專利法第23條,其中規定了「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台灣專利法中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與中國專利法的抵觸申請相同之處在於時間點的判斷,兩者規範之引證文件的申請日必須早於申請案的申請日,而引證文件的公開日則晚於申請案的申請日。在比對申請案與引證文件時,兩者同樣包括引證文件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此外台灣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與中國的抵觸申請,皆不適用於進步性的審查。

  然而台灣專利法的擬制喪失新穎性與中國專利法的抵觸申請之間最大的差異點在於,台灣專利法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排除了同一申請人的狀況,如台灣專利法第23條的規定「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同一人有先、後兩申請案,後申請案中請求項所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若僅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而未載於請求項時,後申請案仍得予以專利。

  相較之下,中國專利法則並未排除同一申請人的狀況,如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另外中國專利法的抵觸申請還包括進入了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專利申請(PCT案),其中PCT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並在申請日之後由專利局作出公佈或公告的且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國際專利申請。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擬制喪失新穎性;2.抵觸申請;3.同一申請人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法逐條釋意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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