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的圖式相關規定,記載於37 CFR § 1.84.(1)當中。本文針對圖式所使用的視圖、編號、參考符號、導引線及箭頭做介紹:

  1. 視圖(views)

圖式中應包括足夠的視圖以呈現專利的內容,視圖可以是平面圖、正視圖、剖面圖或立體圖,必要時亦可將視圖局部放大以呈現細節。各視圖不可以投影線連接也不可以包含中心線。波形圖或電子訊號可以使用虛線連接,以顯示波形與時間的關係。

  1. 視圖編號:

視圖的編號應由「1」開始編號,儘可能依出現在紙張上的順序編號,數字前面須加上「FIG.」,並與頁碼作區隔。若數個視圖分別為同一標的的局部,且該些視圖可組成一完整的標的整體,則該些視圖應使用相同的數字編號,並在數字後加上不同的大寫英文字母。若該申請案中的圖式僅有一個視圖,則無須編號。

  1. 數字、字母及參考符號:
    1. 參考符號(最好是數字)、頁碼、以及視圖編號須清楚易讀,且不可與括號或引號一起使用,亦不可被視圖的輪廓線包圍。參考符號以及視圖編號須與視圖的閱圖方向相同。
    2. 文字須使用英文字母,除非有其他慣用的字母代表特定的意義,例如使用希臘字母來表示角度、波長以及數學公式。
    3. 數字、字母及參考符號的高度須至少0.32 cm. (1/8 inch),且不應被編排在圖式中,意即數字、字母及參考符號不可跨越線條或與線條混合在一起,也不應被放在剖面或陰影面上,以避免干擾讀者對圖式的理解。但必要時,例如標示表面或剖面時,可於參考符號下方畫底線,並在該表面或剖面的一小部分留白,以放置畫底線的參考符號,使該參考符號可以輕易被讀取分辨。
    4. 發明的相同部分出現在不同視圖時,應以相同的參考符號標示,且不同的部分不可以同樣的參考符號標示。
    5. 說明書中未提及的參考符號,不可出現在圖式中,而說明書中所有提及的參考符號,則必須出現在圖式中。
  2. 導引線:

導引線是指出現在參考符號及參考特徵之間的線條,須由緊臨參考符號之處延伸至參考特徵。導引線必須以直線或曲線方式呈現,並儘可能的短,且不同導引線不可互相交錯。每一參考符號都須要有一條對應的導引線,除非該參考記號以畫底線的方式標示在表面或剖面上。

  1. 箭頭:

以下情況可以允許使用箭頭:

  1. 在導引線的一端使用箭頭,且箭頭未接觸任何線條,用以指向所標示的剖面。
  2. 在導引線的一端使用箭頭,且箭頭接觸一線條,用以標示該線條所代表的表面。
  3. 表示移動的方向。

 

 

關鍵字;美國專利、參考符號、圖式

 

註:

[1] Consolidated Patent Rules, Title 37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Sec. 1.84 Standards for drawings

參考資料:

[1] Consolidated Patent Rules - May 2016 Update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consolidated_rules.pdf

[2]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512151411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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