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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語言:英語

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面積:9,826,63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美洲大陸(不包括阿拉斯加州與夏威夷州)自大西洋至太平洋海岸長4,500公里,自加拿大至墨西哥寬2,575公里。

人口:323,094,820(2016)

宗教:基督教、天主教

幣制:美元 (US Dolla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美國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在有商標法之前,美國最早開始的商標保護方式,是由法院根據普通法給予未註冊商標保護判決,之後各州與聯邦政府才分別陸續訂定了商標法。美國商標法以商標的使用事實作為商標註冊的基礎,係屬先使用主義。在先實際使用某商標者,一般來說均有優於在後使用商標者的權利,即便在後使用者先登記註冊該商標。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被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年。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美國商標參考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需支付的官費。

       對於已註冊商標,並未強制必須附上特殊標示,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以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或®,法律上承認 ®符號的使用。

 

       關於美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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