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係明定保護專利之種類,依其保護的內容,共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等三種類型。三種類型專利之定義分別如下:

  發明專利-「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其定義的意旨指的是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換言之,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發現、科學原理、單純資訊揭示、單純美術創作等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發明專利分為物的發明及方法的發明兩種。物的發明包含物質及物品,而方法的發明包括物的製造方法及無產物的技術方法。

  新型專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其具體地表現於物品之空間型態上,佔據有一定空間之物品實體。新型與發明最大不同在於新型之標的只限於有形物品構造或組合加以創作,不像發明,還包括無形之技術方法,也不像設計著重於物品外觀。因此舉凡有關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或其特定用途之方法等,以及無一定的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或醫藥品,甚至以美感為目的之物品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創作,均非新型之標的。再者,符合申請新型標的之專利案理應也會符合申請發明標的,因此,有部分國家的專利申請制度只有發明,沒有新型,例如:美國、歐洲專利。

  設計專利-「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設計專利係保護物品外觀之視覺性創作,與發明、新型專利在保護技術性之創作不同,其可為應用於物品上之花紋、色彩或其二者之結合的平面創作,亦可為物品的形狀或結合花紋、色彩的立體創作。此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依專利法之規定係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關鍵字:發明、新型、設計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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