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申請案經過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者,其提起再審查時,申請人仍可以主動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發明申請案於初審階段發給最後通知,經申請人修正或申復後,仍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申請人提起再審查後,若該申請案於初審階段已發給最後通知,縱使申請案進入再審查階段,申請人所提之修正仍應受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其限制包括: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惟,如再審查理由係爭執初審階段發給最後通知為不當者,經專利專責機關審酌認為有理由,將再發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解除初審階段發給最後通知之限制。
再者,考量初審階段已給予申請人修正之機會,且申請人於申請再審查時,原即得對應初審審定不予專利之事由進行適切之修正,惟為避免申請人於再審查程序中又一再提出修正,致延宕再審查程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1).再審查理由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不予專利之事由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2).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如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不予專利之事由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3).在初審階段曾核發最後通知,且再審查時認定該最後通知並無不當時,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違反第43條第4項各款規定,屬未能克服該最後通知所記載之不准專利事由,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初審、再審查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