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
Republic of China
語言:中華民國國語、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臺灣原住民族諸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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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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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36,000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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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2,324.8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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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新台幣(TWD)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中華民國(台灣)與外國簽署之雙邊協定及合作意向書列表. |
由於台灣商標採先申請主義,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個月到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台灣參考尼斯分類。台灣可跨類申請,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所應支付之官費。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同時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 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或®,法律上承認 ®符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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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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