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制定之目的主要是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就該先申請案為基礎,進一步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權益。

  此種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假如以修正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定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被同意,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即可併在一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作為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基準時點。於是,國內優先權制度,是能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個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權益。

  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具有以下作用:

  (1).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乃依先申請案為基礎進一步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因其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揭示於後申請案中,故先申請案視為撤回,無須重複公開、重複審查,並且申請人將可以因此節省發明申請案的實審費用。

  (2).在優先權期限屆滿前,提出後申請案,且後申請案主張先申請案之優先權日。此時,因專利權期間係從後申請案申請日起算,故可獲得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日延後將近一年之效果。

  (3).利用國內優先權制度可以增加先申請案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內容,而擴大無法在先申請案中請求保護之範圍。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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