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語言阿拉伯語

首都阿布達比

面積83,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阿拉伯灣(亦稱波斯灣)東南岸,東與東南面接阿曼,西及西南與沙國為鄰,西北比鄰卡達,北濱阿拉伯灣與伊朗隔海相望

人口5,779,760(2015)

宗教伊斯蘭教

幣制Dirhams (Dhs)AE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原則採取先使用主義,惟註冊亦是取得商標權的方式之一,;雖然在先使用可取得商標權,但實際執行及舉證上相當困難,且未註冊商標的法律維權同樣難以實現[1]。

       商標申請程序中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15個月。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延展。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不採用尼斯分類,但將第10版尼斯分類當作一般性之指引。主要例外包括第33類中不含酒類相關產品;同樣地,豬肉產品及賭博相關產品也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官方禁止。一商標如欲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時,需將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分別之提交申請案。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建議應加上註冊標示以提醒他人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應標示商標註冊號碼或®符號,未註冊商標應標註™。未註冊商標如標註為已註冊係違法行為並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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