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專利申請案可以被區分成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三種,中國專利法第2條對外觀設計的定義如下:「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國專利法第40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外依據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中國的知識產權局僅會對外觀設計申請案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而不會實質審查外觀設計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由於外觀設計並未經過實質審查,造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穩定性較差。再加上中國外觀設計的申請與核准案量大幅增加,因此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時,於第61條新增了,「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權評價報告主要是由中國專利行政部門,針對外觀設計的內容進行前案的檢索,並由檢索到的前案評價外觀設計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此外亦會擴大到對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其中可對外觀設計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人範圍,由專利權人擴大到包括利害關係人。

  至於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需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是否為相同或相似産品,並具有相同或近似設計,其中主要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應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2)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此外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外觀設計;2. 專利權評價報告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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