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的討論,專利法中雖明文規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但當所提交之外文本有明顯缺漏時,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2.3節「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規定: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

  外文本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或經申請人發現而自行補正者,如申請人原已補正中文本在案,應另行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至於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依缺漏之處在申請書、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等處各有其適用之原則,詳請參閱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1節。

  以此一層面觀之,以中文本提出申請或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原則上並無不同之處。但進一步探討,可發現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時,除可享有與中文本提出申請相同的補正條件(在此指針對外文本的補正)之外,尚可進一步享有補正中文本,以及針對補正之中文本的補正機會。

  此外,當申請案未主張優先權時,以中文本提出申請之申請案,其不影響申請日之補正條件將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而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之申請案,只要其外文本無缺陷,則其補正之中文本,依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2.2節第4段前半之規定:

  「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之中文本,於程序審查時,若從形式上即發現欠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等必要文件,或說明書頁碼不連續、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符時,因中文本不齊備,將通知申請人在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內限期補正,其經申請人補正者,始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案申請日。」

  其效果與以中文本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之條件相當。

  綜合上述討論,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時,事實上是具有較多優點與好處的,但前提仍應先確認外文本之內容應正確而無缺失。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外文本、中文本、補正、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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