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往往給外界一種仿冒產品充斥,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印象。但近年來隨著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往來的增加,以及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中國亦不得不修改專利法規,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中國專利法的第60條規定了與專利侵權的救濟程序,「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上述中國專利法第60條的內容,專利權人在得知有他人侵犯其專利權時,可採取的救濟行為有以下三種: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

  3.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上述三者中比較特別的應該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便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換言之,在中國除了可以透過司法的程序,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之外,亦可透過行政程序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比對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產品,並判斷是否侵權,若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則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則可進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某一方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許有點類似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專利訴訟,首先兩者皆不屬於司法單位,再者兩者在確定侵權行為成立之後,都只能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而不能向被控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中國專利侵權;2.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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