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爭議解決機制/李怡仙律師、陳雅鈴實習律師、胡芮萍實習律師

 

據報載,近來驚傳多家銀行拒絕TRF客戶申請以仲裁機制調處,金管會為此火速發函至銀行公會,要求銀行公會通令各銀行不得拒絕客戶提出仲裁請求以解決TRF爭議,若報載內容屬實,此可謂金管會近期為處理TRF爭議在台灣可能造成的空前動盪,所採取之非常措施。

TRF屬於金管會所定義的複雜性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所以被認為「複雜性高風險」,是因為其中隱念了賣出選擇權,且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原則上只有專業型投資人才具有操作的能力。簡言之,TRF之交易方式為銀行與客戶對「未來匯率走勢」進行對賭,對於客戶來說獲利有限,但若匯率不如預期走勢時,損失將可能無限擴大,尤以104年8月間人民幣大幅重貶時最為嚴重。

  因為不少中小企業當初在簽訂TRF合約時,是以該企業之店面、廠房等不動產作為擔保品,而臺灣經濟之穩定與成長,與中小企業靈活調整、較強之應變力或彈性有極大的關係,如今遭受鉅額損失的中小企業竟高達近3900家,使得許多中小企業之營運產生嚴重的影響,因虧損擴大被銀行強制平倉,其鉅額虧損被銀行又轉成貸款,或被銀行說服轉買其他TRF商品而演變為以債養債,使得許多無力還款的中小企業正陷入生死關頭,對於經濟秩序之衝擊不容小覷。

  故如何有效且正確地解決TRF爭議,為銀行與客戶目前極度關注之問題,就TRF爭議約有四大解決方式,與銀行直接協商、評議機制、交付仲裁以及對銀行提起訴訟,以下將分由此四大解決方式進行說明。

一、        與銀行直接協商

對此部份,由於每家銀行處理態度都不太一樣,有的銀行掌握客戶較多擔保品,該銀行可能比較傾向個別協商;反之,掌握擔保品或客戶財務資料比較少的,就表示要所有的銀行聯合起來共同與客戶協商,不願單獨協商。

二、        評議機制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設有爭議處理機構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當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消費者應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若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拒絕評議決定,評議不成立。

金融消費者接受評議決定時,金融服務業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金融服務業亦應予接受。

三、        仲裁

仲裁係指當事人約定,就其相互間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由選定之仲裁人判斷,以終局地解決其紛爭之制度。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外,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為准予執行之裁定後,並得為強制執行。

為解決TRF銷售爭議,金管會並於今年4月與銀行公會進行會議,通過投資人與銀行可以仲裁之方式解決交易爭議,惟據統計,TRF自救會目前近200人中,能夠確實獲得銀行同意仲裁者僅有約40件,實務上不論是公營銀行或民營銀行都有拒絕客戶仲裁的情況。

四、        提起訴訟

就TRF之爭議也可尋求訴訟救濟,對銀行提起訴訟,透過調查證據及在法庭上之主張及攻防,解決客戶與銀行間之爭議。

爭議解決方式之選擇:

仲裁與訴訟最根本的不同在於: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出的仲裁人審理案件,而訴訟則是在法院進行,由法官審理。另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決定權;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有自主權。仲裁與訴訟之比較如下:

 

 

訴訟

仲裁

1.

申請要件

雙方書面同意

2.

裁決者

法官

仲裁人(具有專門知識)

3.

程序主導

法官

仲裁人、雙方當事人

4.

公開狀態

公開審判

原則不公開

5.

對立性

較高

較低

6.

地點

法院

雙方自由選擇

7.

費用

通常較高

通常較低

8.

花費時間

較慢

較快

9.

審級救濟

可上訴

一次解決,無上訴制度

10.

執行力

 

 

仲裁在程序上具有快速、彈性、不公開等特點,仲裁人具有專業知識,可能可以比訴訟法官更能迅速有效地切入問題核心,仲裁沒有上訴制度,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因此採取仲裁之方式,可以避免花費太多時間及費用。以往TRF的紛爭案件,之所以未循仲裁途徑解決,往往是因為仲裁需要雙方同意,而銀行不願進行仲裁,導致仲裁的效益並不明顯。若上述金管會對銀行的要求,可確實讓銀行同意仲裁,則TRF爭議案件使用仲裁管道的需求,可預期會有相當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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