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F爭議解決五大管道

 

具有複雜、高風險特性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造成許多中小企業面臨重大虧損,TRF本身的設計就相當不利於投資人,本次受牽連的投資人相當多,面對此類投資爭議,目前有以下5種解決管道

 

2.誰可以運用TRF調處程序

 

        對於金融消費的保護管理,我國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金保法),該法規之目的在於保護資訊、能力相對弱勢的金融消費者,因此在對「金融消費者」之定義上排除有相當財力及專業的人或公司。

本次TRF爭議事件中部分投資人並不屬於金保法之保護範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為了解決此部分投資人因不符合資格無法運用評議機制解決的問題,因此特別建立TRF專案調處機制。想了解自己或公司是否具有申請調處之資格請見下圖:

 

由下圖可更清楚了解調處適用對象,如果TRF投資人屬於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非臺資客戶、銀行海外分行客戶,以及符合金保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者就不能申請TRF的調處。

3.TRF調處流程簡介

 

一般情況,評議中心受理案件,須符合法規規定金融消費者的資格,方可進入評議程序,在評議程序中再試行調處,程序如下表:

 

(資料來源: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Vs.消費者保護法,黃明陽,消費者保護研究(十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然而,本次許多投資人並不符合申請評議的資格,為了解決爭議,在金管會要求下,評議中心建立TRF專案調處機制,自105415日開始受理申請。調處程序流程如下圖,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進入調處程序之前,要先向銀行申訴,若申訴不成,才可進入調處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39/1915140#prettyPhoto)

 

1TRF調處於今年8月底做出調處建議,結果是有利於投資人,在此以本件為例,說明調處程序

 

最後,有人質疑:調處不具拘束力,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而認為「仲裁」較為可行。本文針對調處與仲裁兩種制度,做出簡單比較如下圖:

        TRF專案調處機制的建立是評議中心為投資人所提供的訴訟外紛爭解決管道,希望能讓投資人與銀行業者藉此公正和諧的解決紛爭,以達到保護投資人權益並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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