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委黃國昌在立院質詢指出,國內有銀行提供「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一條龍」服務,如主動建議設立境外公司藉以購買TRF、製作不實財報等,金管會為調查相關事實於本(105)45月間,對國銀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面展開專案金檢,並於912日進行相關懲處。金管會並表示,銀行須限期檢討企金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和適任性並進行課程訓練,並檢視銷售人員的獎酬薪制之妥適性。除處以罰鍰外,並限制對非專業投資人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對其OBU獲利將有重大影響。

惟此次處罰理由係以銀行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具專業投資人身分之OBU客戶資力及其專業資格檢核之OBU開戶管控程序、行員協助編製客戶財務資料復進行後續審核,相關內部控制未發揮功能以及未妥善保管交易糾紛客戶之交易與聯繫紀錄資料等理由,以銀行違反銀行法銀行法第45條之1[1]1項、第61條之1[2]、第129條第7款進行裁處,並僅以行政指導方式,命銀行檢討相關人員及制度設計之妥適性並要求銀行追回業務人員不當銷售所發給之業務獎金,而未直接針對OBU推介程序或新獎制度直接予以規範限制,或銀行銷售TRF之妥適性進行說明,仍有迴避之疑。

 

[1] (銀行法第45條之1)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銀行法第61條之1)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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